泰禾集团: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21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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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君立顾字第 007 号
致: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薛 玢 页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0201111256411)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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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
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
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
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
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
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
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
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0 年 3 月 20 日下午 3 时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 9 号东二
环泰禾广场泰禾中心 30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1,308,909,36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2,488,901,440 股)的 52.589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27,073,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488,901,440 股)的 1.087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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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及 2020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 时 15 分时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不存在临时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334,835,10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41%;
反对 716,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37%;弃权 431,400 股,占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2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拟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20 亿元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335,266,50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3%;
反对 716,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37%;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1,335,234,20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39%;
反对 749,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6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