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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3-27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彭文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 2019 年 03 月 26 日上午 9:30 在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

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文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

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

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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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

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于 2019 年 03 月 0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5),该等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

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

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 2019 年 03 月 25 日发布

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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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

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4 人,代表股份 206,355,41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84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70,005,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23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36,349,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08%。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

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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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有资金对募投项

目补足投资的议案》

    同意 206,345,4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6,772,0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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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6,342,3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8%,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5%。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

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6,768,9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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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

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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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彭文宗


                                              刘明杉


                                二 0 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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