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 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 2019 年 08 月 26 日上午 9:00 在贵州省贵阳市 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 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1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于 2019 年 08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81)、《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89),于 2019 年 08 月 16 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该等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 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 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 2019 年 08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 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1. 本次大会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电子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以书面函件形式提交的《关 2 于增加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议的函》,并发布 了《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号 2019-91),内容详见 2019 年 8 月 16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股份 222,034,2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29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70,005,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23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52,028,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64%。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3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涉及关联交易及存在关联关系的议案,与会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委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关 联交易议案》 同意 52,266,5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6%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52,266,5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6%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 4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二)《关于聘请 2019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21,839,9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5%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52,266,5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6%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三)《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 同意 221,722,8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8% ,反对 145,5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56%,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4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52,149,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4% ,反对 145,5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5%,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 5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四)《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同意 221,732,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 ,反对 136,3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14%,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4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52,158,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0% ,反对 136,3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0%,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五)《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同意 221,732,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 ,反对 136,3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14%,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4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52,158,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0% ,反对 136,3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0%,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 6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文宗 刘明杉 二 0 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