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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27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证券代码:000733     公告编号:2019-103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大会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2019年8月1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以书面函件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议的函》,并发布了《关于收到股

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号2019-91),内容详见2019年8月16日刊登

于《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年8月2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5日15:00至2019年8月26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发出,2019 年 8 月 16 日发出

了本次会议的补充通知,2019 年 8 月 22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

提示性公告。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9 年 8 月 10 日及 8 月 16 日的《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股份 222,034,20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297%。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70,005,88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233%;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52,028,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64%。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特别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提案1为关联交易提案,按照相关规定,关联方中国

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其所持股份169,573,344股不计入出席本

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 提案3、4、5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拟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对提案3、4、5回避表决。

    4.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委托胡北忠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的投票权。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在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的公告,截

止征集时间结束公司未收到股东发给征集人的委托函。

    (二)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 《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委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关联交易
议案》

    同 意 52,266,56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296%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提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52,266,5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296%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2.《关于聘请 2019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 意 221,839,90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25%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提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52,266,5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296%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3.《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

    同 意 221,722,80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98% ,反对 145,5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提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52,149,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064% ,反对 145,5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5%,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4.《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同 意 221,732,00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639% ,反对 136,3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提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52,158,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40% ,反对 136,3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0%,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5.《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同 意 221,732,00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639% ,反对 136,3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提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52,158,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40% ,反对 136,3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0%,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明杉 彭文宗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