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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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4]第 0110-1 号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罗牛山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但因工作疏忽,在“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中的“(七)
出席对象”漏记关联方情况,及“二、本次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中第(一)
至(十)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的代表股份数据统计错误和第(二)、(三)、(四)
和(六)项议案的总表决股份数据统计错误。公司及董事会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就上述工作失误对前述公告进行了更正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董事会的上述工作失误和更正不会对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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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不会影响本次会议决议的有
效性。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付 洋 律师: 周 群
李 林
20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