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6-11-01
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16-062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天津宝罗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宝罗”)就与毕国祥关于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天津宝迪”)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一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 年 4 月 25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
决,判决结果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因被告毕国祥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
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受理,并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开
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宝罗畜禽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人民政府西侧 100 米鑫泰商务楼二号
楼 235 室
法定代表人:黎学文
被告:毕国祥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宝迪食品工业园,现任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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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天津宝坻区马家店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毕国祥,公司董事长
2、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具体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
编号 2015-048)和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9)。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民终
337 号,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76,800 元,由毕国祥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应收毕国祥违约
金约 3000 万元,影响公司营业外收入约 3000 万元(未考虑坏账准备影
响)。
以上数据为公司测算数据,最终须以会计师审计意见为准。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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