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1-20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王梦瑶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
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4:50 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
楼 12 楼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30 时~11:30 时,下午 13:00 时~15:00 时;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7
1
年 1 月 18 日 15:00 时至 1 月 19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2384618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85%。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34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 238461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反对票 134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2
2、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
同意票 238496529,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票 99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宁
见证律师 :王梦瑶
2017 年 1 月 1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