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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0-28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2017 年 9 月 30 日和 2017

年 10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

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

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下

午 15:00—2017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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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248,698,7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597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248,512,1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581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86,6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

股份 1,966,2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07%。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79,6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86,6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162%。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48,690,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


                                 2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58,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5830%;反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1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续聘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48,690,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58,1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5880%;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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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正文,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宁



                                                       杨媛



                                             2017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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