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王梦瑶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 午 15:00—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0 人,代表股份 251,363,9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290%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1 247,830,3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5221%。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3,533,6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6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 人,代 表股份 53,950,9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852%。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248,329,02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7926 %;反对 3,027,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46%;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916,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747%;反对 3,027,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6123%;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248,329,02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7926 %;反对 2,972,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26%;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916,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747%;反对 2,972,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5100%;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3、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 同 意 248,488,72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8562 %;反对 2,813,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91%;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075,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707%;反对 2,813,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2140%;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3%。 4、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48,546,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90%; 反对 2,806,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63%;弃权 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133,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769%;反对 2,806,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2010%;弃权 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48,333,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43 %; 反对 3,030,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920,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827%;反对 3,030,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61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此页无正文,系《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宁 王梦瑶 2019 年 5 月 1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