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地产:独立董事意见2017-07-18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地产”)独
立董事,现对相关事项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中交昆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明确与控股子公司中交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公
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支持昆明公司后续建设,中房地产
拟对昆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 49,640 万元,额度期限 1 年,年利
率 7%。在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额度金额。我们
认为中房地产此次为控股子公司昆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昆明
公司顺利取得土地,促进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保证公司房地产主营
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昆明公司另两方股东亦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本次为昆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
要,利率合理,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实施回避表决,
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中交昆明置业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二、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交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交融资租赁(广
州)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交昆明置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公司”)拟与中交融资租赁(广州)公
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融资金额 35,000 万元,期限 1
年,租金总额 36,522.5 万元,手续费 2.65%一次性支付。昆明公司
以其所开发项目的土地提供抵押。我们认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有利于
保障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的及时性,利率合理,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
要;昆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风险可控。董事
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实施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董事会对《关于控股子公司中交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交融资租
赁(广州)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郭海兰、胡必亮、马江涛
日期:2017 年 7 月 1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