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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房地产:“15中房债”2017年付息公告2017-08-07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7-110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 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 中房债

债券代码:118542         债券简称:16 中房私

债券代码:118858         债券简称:16 中房 02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5 中房债”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凡在 2017 年 8 月
1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8 月
1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发行的中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简称“15 中房债”、
“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63)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将期满 2 年。根据本公司
“15 中房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5 中房债。
    4、债券代码:112263。
    5、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
    6、票面金额: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 100 元。
       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8、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
       9、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22%。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
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
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
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
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12 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12 日(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13、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8 月 12 日
       14、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4.22%
       15、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0 年 8 月 12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兑付日:2020 年 8 月 12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8 月 1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1
日。
       18、担保安排:本期债券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2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21、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估,发行主
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2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本期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15
中房债”的票面利率为 4.22%,每手“15 中房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42.200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
派发利息为:33.7600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
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7.9800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7 年 8 月 14 日
    3、付息日:2017 年 8 月 14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1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中房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
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 9 号财富大厦 B 座 9 楼
    邮编:401120
    联系人:田玉利、王婷
    咨询电话:023-67530016
    传真:023-67530016
    八、相关机构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联系人:张昕艺、曹智强
    联系电话:010-85556469、010-85556453
    传真:010-85556405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梁一霞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