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2017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17–160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 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 中房债
债券代码:118542 债券简称:16 中房私
债券代码:118858 债券简称:16 中房 02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 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合生财富广场 12 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吴文德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1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297,193,885 股,议案一、二、三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38,733,650 股 , 议 案 四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297,193,885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90,278,078 股 。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58,460,235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 158,460,235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份总数 83.2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817,84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6.72%。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以下同)5 人,代表股份 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
的 0.0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收购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关联交易
议案》
同意 31,817,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关联方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本项议案。
(二)审议《关于确认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31,817,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关联方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本项议案。
(三)审议《关于就财务资助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 31,817,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3
同意 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关联方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本项议案。
(四)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苏州中交路劲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同意 190,278,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潇、牛婷婷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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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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