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8-04-12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提交的下列事项进行
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昆明中交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交融资租赁公司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证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中交地产控股子公司昆明中交
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拟与中交融资租赁(广
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融资租赁”)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
租)业务,融资金额 27300 万元,期限 1 年。金汇公司在收到此笔融
资租赁款后,以财务资助的形式拆借至金汇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中交
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用于巫家坝项目的开发。
金盛公司以所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金汇公司以其与金盛
公司签署的股东借款合同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利提供质押担保。
经审阅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有利于保障项目建
设对资金需求的及时性,利率合理,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我们同
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昆明中交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对昆明中交金盛置业有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交地产控股子公司昆明中交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汇公司”)持有昆明中交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
70%股权,为支持金盛公司项目开发建设,金汇公司拟对金盛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 27300 万元,额度期限 1 年,年利率 8.4%。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金汇公司此次为金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金盛公司所开
发项目的顺利推进,保证公司房地产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金盛公
司其它股东亦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平对等。本
次为金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利率合理,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郭海兰、胡必亮、马江涛
日期:2018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