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19-060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 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 中房债
债券代码:118858 债券简称:16 中房 02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 中交 01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15 日 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合生财富广场 12 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赵晖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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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445,790,827 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
议案一至议案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45,790,827 股,议案四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208,100,475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85,334,166 股。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37,697,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 83.3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7,636,36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6.6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以下同)3 人,代表股份 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0.003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机构选聘
及评价制度>的议案》
同意 285,334,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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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同意 285,334,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同意 285,334,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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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中房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我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 47,643,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本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焦健、陈思佳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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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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