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8
证券代码:000737 证券简称:ST 南风 公告编号:2019-38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17 日
(2)召开地点:山西省运城市红旗东街376号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振山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9 人,代表股份 1776691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69993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7675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7 人,代表
股份 7677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7675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98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增加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1834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6.74%;
反对 4864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3.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29022724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2811314 股,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36.6261%;反对 4864390
股,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63.37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12638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4%;反对 486439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40,970,768 股,本
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二:《关于子公司租入资产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0234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2.39%;
反对 6464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7.6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29022724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1211314 股,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15.7811%;反对 6464390
股,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84.21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2638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0%;反对 646439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40,970,768 股,本
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晓娜、梁慧茹
3、结论性意见: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
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