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航发控制: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2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电话/Tel:(8621) 6061 3666 传真/Fax:(86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
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统
称“深交所规则”),以及《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8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2:30 在贵阳航天湖南大
酒店(地址:贵阳市小河开发大道辽河路 061 基地入口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
份 724,220,5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1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
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法律意见书



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221,28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5,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2.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221,28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5,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3.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221,28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5,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4.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221,28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5,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5.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221,28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5,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6.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221,28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5,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7.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900 股,反对 5,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5%,
关联股东中国航发西安动力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中
国航发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盖克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9,900 股,反对 5,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925%。

    8.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900 股,反对 5,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5%,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中国航发西安动力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中
国航发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盖克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9,900 股,反对 5,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925%。

    9.   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900 股,反对 5,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5%,
关联股东中国航发西安动力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中
国航发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盖克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9,900 股,反对 5,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925%。

   10.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18 年度财务审计与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221,28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5,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1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221,28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5,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陈   果




                                       经办律师

                                                        童   骏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