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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发控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9年9月)2019-09-24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9 年 9 月 23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业务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1.2 术语定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司股份。
    持股变动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
买卖股票或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导致的股份变动情形。
1.3 原则
    (1)规范交易原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2)及时报告原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及时申
报持股变动和任职信息变动等情况。
1.4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近亲属(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职责分工
    2.1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2.2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办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和更新,买卖公司股份信息的确认,
所持公司股份数据的日常管理等事务。
3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3.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
未满六个月的;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自律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30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应当督促其近亲属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4 信息申报与披露

    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向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的两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4.2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3 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及其近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错误或反
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行解决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下同)。
    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买卖公司股份前(不
包括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填写《买卖公司股份计划申报书》(见
附件 1),并于五个工作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应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反馈,并提示相关风险。
    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买卖公司股份后的当日,填写《买卖
公司股份告知表》(见附件 2)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买卖公司股份告知表》后一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4.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七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减持
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股份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价

格区间等信息,参考附件1)。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后以书面方式反
馈是否可以进行减持。如经董事会秘书核查认为可以进行减持后,董事会秘书按照
规定,应当在减持申报人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该减持计划向深交所备案并
予以公告。
    4.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计划减持股票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

个月。在计划减持的数量过半、计划减持时间过半、计划时间届满和计划实施完毕
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8《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4.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4.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相关人员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5 股份持有及变动管理
    5.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后,结算公司
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5.2 因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

和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5.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
合并为一个账户。

    5.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委托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结算公司自动对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5.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事宜,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5.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8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5.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6 责任追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7 附则
    7.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监管
部门。

    7.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7.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7.4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买卖公司股份计划申报书
    8.2 买卖公司股份告知表
附件 1

                       买卖公司股份计划申报书



    本人(所任职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因□本人

□近亲属(近亲属类型:          ),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通过 □深交所集中竞价方式   □其他方式(具体为            方式)□买入      □卖出
公司股份      股,并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报备本人“买卖公司股份计划
情况”。(如涉及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请备注说明拟减持股份的股份来源、减持
原因、减持价格区间)




                                             申 报 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买卖公司股份告知表


姓名                                   在公司所任职务


股份变动人姓名                         与变动人关系


股份变动人普通证券账户号:         融资融券账户号:


买卖日期                               买卖价格


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