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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海证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4月)2018-04-0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2018 年 4 月修订)

       (经 2018 年 4 月 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 5

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与机制 ........................... 14

第四章风险识别与评估 ............................... 15

第五章风险监测与应对 ............................... 16

第六章风险信息与报告 ............................... 17

第七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与数据..................... 18

第八章应急处置 ..................................... 19

第九章评价、考核与问责 ............................. 20

第十章附则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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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控制
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
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监管要求,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面临的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洗钱风险等
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
管理。
    第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
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
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
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公司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
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
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的范围涵盖公司经营发展中面临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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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风险,主要包括:
    (一)市场风险: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
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公司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指由于负债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
的可能性及潜在的损失,或者负债人信用评级的变动或履约能力
的变化导致其债务的市场价值变动而引起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指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失误、控制错误、
人为因素、系统问题或外部事件等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指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
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
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五)声誉风险:指因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
致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公司产生负面评价而使公司未来业务开
展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六)洗钱风险:指公司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进行洗钱、恐
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的风险。
    第六条 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是公
司一切业务及管理活动开展的基础与前提。
    (二)适应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政策与制度应与公司经营
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形势和情
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三)平衡性原则。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处理好收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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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的关系,以实现收益和风险的最优平衡,即在同等风险的前
提下实现公司收益的最大化,或者在同等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
减小公司面临的风险。
    (四)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应涵盖各类风险,覆盖公
司的所有业务,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公司董事会、经
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根据其职责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与义
务,做到风险管理人人有责。
    (五)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在对风险进行全面控制的基
础上,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
重点控制,特别要加强对公司风险较集中、发展较快的业务的风
险管理。
    (六)制衡性原则。公司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岗位设置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同时
兼顾运营效率。公司人员不得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
的工作岗位,业务前台和管理中后台应相互监督制衡。
    第七条 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
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
制。
    公司通过持续地宣传、引导、培训,强化全体员工的风险意
识,自上而下遵守并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与检查、问责机制、绩效导向
等方式,传递公司各项风险管理理念,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风险
管理意识和责任感。
    公司通过专题培训、案例分享、媒体传播等方式,利用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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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企业微信等平台进行风险管理文化系统性传播。
    第八条 公司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充分和必要的人力、
财力、物力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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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
理部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组成的全面风险管理组
织架构,即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
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
构及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确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及子公司实施有效自我控制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部门在
事前和事中实施专业的风险管理为第二道防线,稽核审计部门实
施事后监督、评价为第三道防线。
    第十一条   公司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业务
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多层
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
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及反洗钱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
限额;
    (三)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四)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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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推进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
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
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
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
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
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
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
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
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组织、协调公司反洗钱工作;
    (八)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公司经营管理层可授权下设的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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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各二级委员会,履行经营管理层的部分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
理相关专业背景或通过 FRM、CFA 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8 年(含)以上,或
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 3 年(含)以上;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
券公司两个(含)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 5 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 10 年(含)以上,
或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 8 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8 年
(含)以上。
    第十六条   首席风险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
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首席风险官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组织和实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
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
    (二)组织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险管理政策与风
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指标体系,按照董事会的相关决
议和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三)协助公司建立涵盖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架构;
    (四)组织开发和更新风险管理系统,组织研究确定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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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的模型、参数和标准;
    (五)组织建立符合公司自身特点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
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监控和应对;
    (六)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
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
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审核公司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提交的定期或不定期风
险管理报告以及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八)牵头处置或协助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公司
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
    (九)推动公司风险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和公司风险管理
文化的建设;
    (十)经公司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
必须的知情权和独立性。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
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
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为公司专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
门,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组织、推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
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
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于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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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二)拟定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风险控
制指标体系;
       (三)负责推动公司业务授权管理体系建设,并根据业务授
权对高风险业务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四)建立健全公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衡量、风险应对、
风险监测、风险报告的制度、程序与方法;
       (五)对公司金融工具的估值和风险计量进行审核确认;
       (六)负责对日常业务活动的风险监测和控制,定期报告公
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七)对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识别、评估、
控制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报告;
       (八)组织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各级风
险控制委员会或办公会议决策;
       (九)协助开发和完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拟定风险量
化模型、参数和标准;
       (十)其他风险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职责
包括:
       (一)统筹公司资金来源与融资管理,协调安排公司资金需
求,开展现金流管理;
       (二)协助风险管理部设计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风险容
忍度指标;
       (三)编制流动性风险监管报表,监控流动性资产状况,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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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制定、演练和评估;
    (四)负责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策略、措施和流程;
    (五)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
情况;
    (六)定期向首席风险官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
重大变化;
    (七)组织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
    (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声誉风险管理,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二)负责对声誉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主动、
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声誉风险事件,最
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三)负责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
    (四)其他声誉风险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规部门负责公司洗钱风险管理,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
关规定,组织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二)拟定公司反洗钱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送公司反洗钱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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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五)组织开展公司反洗钱培训宣传,督导公司各业务条线
开展反洗钱工作;
    (六)组织实施反洗钱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
情况;
    (七)组织公司总部反洗钱专员上岗考试,负责反洗钱监控
系统用户及其权限的设置和变更;
    (八)配合、协助国家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
    (九)其他洗钱风险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是风险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其负责人应当全面
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
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各业务
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建立风控团队并配备专业风险管理人
员,主要业务部门、子公司应设立风控部或风控经理,风险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及子公司其风险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其职能职责相关风险的分析、识别、评估、监测、应
对、报告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
    (二)在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
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完善风险管
理措施;
    (三)负责对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
动态监控,并根据风险控制指标调整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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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风险情况进行自查,对风险管理
的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五)配合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工作,向其提供与风险管理有
关的业务数据及技术支持,协助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与有
关业务系统对接,并获取相关数据;
    (六)定期不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的业务风
险(如相关的市场、信用、流动性和操作风险等);
    (七)牵头管理、处置本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相应风险,
其他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给予协助与配合。发生重
大风险事件的,可由公司指定的部门牵头处置,相关部门、分支
机构及子公司协助与配合;
    (八)根据监管部门关于同一业务风险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
跨部门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
支机构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和主办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风险管
理,并配合主办部门集中管理风险;
    (九)其他相关的风险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对全面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估
和审计,职责主要包括:
    (一)检查、报告和评价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执行
的有效性;
    (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
效性;
    (三)督促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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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
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
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
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
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
    风险管理部门具备 3 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信息技术
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 2%。
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
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
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子公司应当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
一致性和有效性原则,在公司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
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
风控指标体系。
    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
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
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提
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公司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
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公司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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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重不低于 50%。

                   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与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
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
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
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公司通过评估、稽核、检查和绩效考
核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授
权程序、范围、权限和责任。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授
权经营管理层对业务范围、业务规模、关联交易、对外大额投融
资等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经营管理层可在董事会的授权内进
行转授权,但累计转授权不得超越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范围。
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严禁越权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为
核心,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通
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
险控制指标经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
分解至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公司对分解后指标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针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
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部审批路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报请
经营管理层相关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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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新业务开展前,业务相关部门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
估公司是否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部门
应当充分了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
设、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业务负责人与分管
领导需对创新方案的论证审慎尽责。
    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不得开展任何未经风险评估、
未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以及未经公司授权的业务。

                 第四章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风险管理的目标,通过流程分析、
案例归集和内部访谈等方法,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分析可
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内外部信息,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识别
公司面临的风险点及其来源、特征、形成条件、发生频率和潜在
影响程度,并按业务、部门与风险类型双层维度进行分类。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量,采取
建立风险排序、风险矩阵和概率模型等方式对识别的风险进行等
级评价或量化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并在考虑
风险关联性的基础上,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量,审慎评估公司
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选择在险价值、风险敞口、敏感性分析、
压力测试等模型或方法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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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风险及操作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
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
门等的协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
方法及风险计量模型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确认,并以风险管理部
门确认的数值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采用各种量化工具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
与计量,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弥补方法和模型的局限性。风险管
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
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
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十六条   对于难以通过计量进行评估和预警的风险,
公司通过建立制度、标准化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方式对相关风
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五章风险监测与应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逐日盯市、实时监测等机制,
基于动态监控系统,准确计算、动态监控关键风险指标情况,判
断和预测各类风险指标的变化,及时预警超越各类、各级监管指
标、风险容忍度指标及风险限额指标的情形,建立资本补充与业
务规模、结构调整机制,明确异常情况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监控各自
业务领域风险控制指标中如发现预警信息,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和
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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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在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监测中,
如发现有风险控制指标预警的,及时向相关部门警示,相关单位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指标进一步发展,并应及时将采取的措施及
实施效果向公司相关领导、风险管理部门反馈。
    第四十条   公司针对各项业务风险特征,建立起覆盖各项业
务、各类风险的风险应对机制,根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选择
与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移和承受等应对策
略,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充、规模调
整、资产负债管理等应对机制。公司根据风险识别、评估情况和
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根据业务发展
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各类风险开展压力测
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压力测试机制至
少包括压力测试的组织实施部门与实施要求,规范实施流程、触
发条件与实施频率、方法与模型、结果报告路线与控制措施等。

                  第六章风险信息与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层、董事会之间风险信息沟通制
度,确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通过有效的
沟通和反馈,使公司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和资
产的风险状况,相应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所负责风
险管理工作执行情况、业务开展状况、风险暴露状况以及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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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损失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与分析,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等,分别向业务管理线和风
险管理线报告。对于重大风险事件,风险承担部门应第一时间向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首席风险官和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对事件的
起因、经过、造成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进行详细分析。
       第四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向经营管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
报、月报、年报等定期报告,汇报风险识别、评估、应对以及动
态监控的结果,提供风险改进建议。针对重大风险事件,风险管
理部门需在风险承担部门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客观评估事件影响
和应对策略的有效性,向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投资决策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并对建议的具体执行进行事后检查与跟
踪。
    第四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容忍度指标、风险限
额指标超标的,应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及时沟通,了
解情况和原因,督促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采取有针对性
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有效解决,并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第四十六条      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公司风险状况,
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
指标数据、重大风险隐患、风险事件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与数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
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各风险类型、业务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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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
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
    公司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
    第四十九条     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
要功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搜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监测
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预警和报告;
    (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监测、预警和报告;
    (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易对
手等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
    (五)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险承
受能力。
    第五十条   公司保障风险管理部门优化和完善全面风险管
理信息技术系统,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采取系统对接、
数据提供、技术支持等措施支持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有效
运转和功能发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积
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
评估、监测和报告。
    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略规划,制
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监测等环
节。

                      第八章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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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流动性危机、交易系统事故
等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明确应急触发条件、风险处置
的组织决策体系、措施、方法和程序,确保应急处置得当。
    第五十三条   在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急处
置相关责任部门事后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深入分析突发事件产
生原因,评估应急处置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事件再次发
生的改进措施和长效机制,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查评价
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修
订,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确保员工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第九章评价、考核与问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评价机制,定期、
不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
理工作,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公司可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及其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
应的改进建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定期
或不定期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自我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
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分支机
构及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客观、独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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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
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及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体系,强化风控考评。
    第六十条   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导致发生风险事件的单位
及个人,按照《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失职问责办法》
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根据
本办法的规定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完善相关业务及
风险管理办法及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属于基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公司风险管理
部负责说明。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版)》
(国海发〔2017〕5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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