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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海证券:关于“15国海债”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8-04-10  

						股票代码:000750       股票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8-19

债券代码:112244       债券简称:15 国海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5 国海债”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募集说明书》,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

称:15 国海债,债券代码:11224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附债

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

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由 4.78%上调至 6.00%。

    2.根据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按

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卖出持有的“15 国海债”。2018 年 4 月 9 日,“15 国海债”的

收盘价为 99.40 元/张,略低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

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申报期:2018 年 4 月 4 日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 5 月 8 日。

    现将“15 国海债”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国海债

    3.债券代码:112244

    4.发行总额:人民币 2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

变,为 4.78%。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

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

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

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的上述

安排。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逾期不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

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

券票面总额分别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若投资者放

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投资者于本金兑付日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总额,未回

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投资者于本金兑付日持有的本期债券

票面总额。

    10.起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 5 月 8 日为该计息年度

的起息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5 月 8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5 月 8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8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5 月 8 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5 月 8 日,前

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不另计息。

    14.兑付登记日: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

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                         +
(2017)》,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

    1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上调票面利率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决定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

存续期后 2 年(即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20 年 5 月 7 日)的票面

利率由 4.78%上调至 6.00%,计息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

部回售。

    2.回售提示: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

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5

国海债”并接受本公司做出的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3.回售申报期:2018 年 4 月 4 日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

    4.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不含利息)。以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

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

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

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

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 5 月 8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5 月 7 日期
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4.78%。每一手“15 国海债”(面值人民
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 38.2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债券持
有人每手(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02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
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
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
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 国海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4 月 4
日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
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
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
失效。
    2.“15 国海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
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 国海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
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 国海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

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 5 月 8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

责代缴代扣,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函[2009]3 号)、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

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1.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