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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海证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6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周文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定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740,815,64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2952%。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58,274,6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824%。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自有资金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七)《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九)《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 年修订)〉
的议案》;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会议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 2018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自有资金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67,620,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 年修订)〉
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