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6-20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32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本案目前处于一审程序,尚未开庭审理。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
函。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提出该承诺函
为无效法律文件,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
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 2018 年 6 月 18 日收到控股股
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送达的通知
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文件【包括:天易隆兴收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18)京民初 32 号、(2018)京民初 33 号应诉通知书、传
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投泰康信托”、“原告”)向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
案号分别为(2018)京民初 32 号(以下简称“32 号案件”)、(2018)
京民初 33 号(以下简称“33 号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国投泰康信托诉天易隆兴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32
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
街 2 号楼 16 层、17 层;
被告一: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达孜县工业园区。
被告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
萨市色拉路 36 号。
其他被告:被告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某实业有限公
司、被告五某自然人 1、被告六某自然人 2。
2、原告诉状主要内容
2016 年 5 月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
司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签署后,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一次性向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了 45000
万元贷款。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签署
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西
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8,099,562 股限售股(股票代码:
000752)及其孳息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该质押股
票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办理证券质押登记。
合同履行期内,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支付利息但其并
未如期支付,也从未支付违约金。
2017 年 9 月 18 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在《信
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偿还国投泰康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
计 450,280,025 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相关方对涉及天易隆兴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天易隆兴质押的西藏发展
28,099,562 股股票及其孽息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保全情况
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
450,280,025 元或等值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8 京
民初 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
如下:
查封、冻结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自然人 1、
某自然人 2 名下 450,280,025 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开庭时间
本案件将于 2018 年 8 月 13 号 15:00 交换证据,2018 年 8 月 22
号 13:30 质证;2018 年 8 月 28 日 09:15 开庭。
6、天易隆兴将上述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文
件于 2018 年 6 月 18 日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国投泰康信托诉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3 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
街 2 号楼 16 层、17 层;
被告一: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
萨市色拉路 36 号。
被告三: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达孜县工业园区。
其他被告:被告四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某有限公司、被告六
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七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某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原告诉状主要内容
2017 年 3 月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总金额 32,000 万
元。
合同履行期内,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
支付利息但其并未如期支付,也从未支付违约金。
2017 年 6 月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
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 年 9 月 18 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偿还贷款本金及截止 2018 年 3 月 16 日的利息合计 320,073,126.5 元;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五、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被
告七、被告八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
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案件保全情况
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
320,073,162.5 元或等值财产;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
京民初 3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
如下:
查封、冻结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银
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
公司、某有限公司、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 320,073,162.5 元银行
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某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对应出资金额为 511.4 万元的股权;冻结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出资金额为 503.8 万元
的股权。以上三项财产价值以 320,073,162.50 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开庭时间
本案件将于 2018 年 8 月 13 号 15:00 交换证据,2018 年 8 月 22
号 13:30 质证;2018 年 8 月 28 日 09:15 开庭。
6、天易隆兴将上述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文
件于 2018 年 6 月 18 日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被处置、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风险。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
何承诺函。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
法院提出该承诺函为无效法律文件,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
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法院裁定书,本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
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法律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
京民初 32 号”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2018 京民初 33 号” 受
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