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2018-06-20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33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现对 2018-032 号“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补充更正提示如下:
1、 增加风险提示;
2、 本公告“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增加披露了诉讼所涉诉状的内容。
3、 本公告“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增加了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全文如下:
风险提示: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且
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针对本
次诉讼对外担保,董事会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应急处置措施,聘请律师就本
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置;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
提出该承诺函为无效法律文件,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董事会办公室于 2018 年 6 月 18 日收到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易隆兴”)送达的通知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文件【包括:天易隆兴收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18)京民初 32 号、(2018)京民初 33 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
裁定书等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信托”、“原
告”)向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号分别为(2018)京民初 32 号(以下简称“32
号案件”)、(2018)京民初 33 号(以下简称“33 号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国投泰康信托诉天易隆兴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32 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楼 16 层、17 层;
被告一: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被告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 36 号。
其他被告:被告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某自然人 1、
被告六某自然人 2。
2、原告诉状主要内容
2016 年 5 月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信托贷款合
同》(编号:2016-XJ-HY1969-DY-DKHT),约定: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其设立的“国投
泰康信托鸿雁 1969 号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向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贷款专项用于西藏天易隆兴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贷款总金额 45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上述合同签署后,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发
放了 45000 万元贷款。
2016 年 5 月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合
同》(编号:2016-XT-HY1969-DY-ZYHY2),约定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西
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8 099 562 股限售股(股票代码:000752)及其孳息(包括
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提供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信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该质押股票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办理证券质押登记。
2017 年 9 月 18 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函,承诺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合同履行期内,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应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支付利息 13 650 000
元,但其并未如期支付,也从未支付违约金。同时,天易隆兴为原告向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发放的 2.5 亿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而该笔借款已经严重逾期,天易隆兴公
司无力偿还;本案相关保证人涉及诸多诉讼和被执行案件,且金额巨大,相关财产已经被法
院查封、冻结,已经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
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
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
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特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3、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偿还国投泰康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 450,280,025 元;请
求判令西藏发展等相关方对涉及天易隆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天易隆
兴质押的西藏发展 28,099,562 股股票及其孽息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保全情况
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 450,280,025 元或等值
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8 京民初 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
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自然人 1、某自然人 2 名下 450,280,025 元银行存款或其
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开庭时间
本案件将于 2018 年 8 月 13 号 15:00 交换证据,2018 年 8 月 22 号 13:30 质证;2018
年 8 月 28 日 09:15 开庭。
6、天易隆兴将上述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文件于 2018 年 6 月 18 日
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国投泰康信托诉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天易隆兴投资
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3 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楼 16 层、17 层;
被告一: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 36 号。
被告三: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其他被告:被告四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某有限公司、被告六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七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原告诉状主要内容
2017 年 3 月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了《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7-XT-HY2429-DY-DKHT),约定: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
其设立的“国投泰康信托鸿雁 2429 号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向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放贷款,贷款专项用于隆徽新能源补充流动资金。贷款总金额 32000
万元,分为两期发放,第一期发放 27000 万元,第二期发放 5000 万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向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放第一期贷款 27000
万元,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发放第二期贷款 5000 万元。
2017 年 6 月 7 日,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
承诺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2017 年 9 月 18 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
诺函》,承诺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内,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支
付利息 7 280 000 元,但其并未如期支付,也从未支付违约金。本案相关保证人涉及诸多诉
讼和被执行案件,且金额巨大,相关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冻结,已经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
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下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
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特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3、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贷款本金及截止
2018 年 3 月 16 日的利息合计 320,073,126.5 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五、六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被告七、被告八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在上
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案件保全情况
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 320,073,162.5 元或等值财
产;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 京民初 3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
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
320,073,162.5 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某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对应出资金额为 511.4 万元的股权;冻结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某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出资金额为 503.8 万元的股权。以上三项财产价值以 320,073,162.50
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开庭时间
本案件将于 2018 年 8 月 13 号 15:00 交换证据,2018 年 8 月 22 号 13:30 质证;2018
年 8 月 28 日 09:15 开庭。
6、天易隆兴将上述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文件于 2018 年 6 月 18 日
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且
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针对本
次诉讼对外担保,董事会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应急处置措施,聘请律师就本
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置;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
提出该承诺函为无效法律文件,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被处置、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4、根据法院裁定书,本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法律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 京民初 32 号”受理
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2018 京民初 33 号” 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