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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西发: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19-050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
    水平,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行,
    详细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 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事项。                                   司股份;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成都办公地或上述两地附近酒      所地或公司成都办公地或上述两地附近酒

               店。                                      店。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会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为出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网

               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参与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参与    网络投票表决。

               网络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

               方案;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产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等事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产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等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经理的工作;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条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