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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三维: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6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7-094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4 日—2017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山西三维公司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志贵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61,169,09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45%。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61,105,8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3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63,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股份
30,756,8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山西恒一律
师事务所郝恩磊、智利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
了以下议案:

    1、审议《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将本公司拥有
的部分化工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61,162,79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
况: 同意 30,750,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12%。


                                   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划转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61,163,19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3%;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
况: 同意 30,750,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1%;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郝恩磊律师、智利蓉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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