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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路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8-120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8)晋 01 民

初字第 1184 号、1185 号、1186 号、1187 号、1204 号、1205 号、1206 号、1207

号、1208 号、1209 号、1210 号、1211 号、1220 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

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王恒同、倪鸿飞、都桂琴、李玉丰、郭飞、张璐、陈连东、王珑、周

敏、陆兆平、刘峰、龙守红、王存信。

       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陈连东等 13 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069630.1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4 年至 2017 年,三维集团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

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 2,858,448.00 元。

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 年
半年度报告》《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度报告》《2016

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

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

不符。

    山西三维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作出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原告蒙受投资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字第 1184 号、1185 号、1186

号、1187 号、1204 号、1205 号、1206 号、1207 号、1208 号、1209 号、1210

号、1211 号、1220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