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 任郑忠辉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被聘任为副 总经理的郑忠辉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聘任郑忠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郑忠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署: 杜冠华 李文明 陈仲戟 201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