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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制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20  

						  证券代码:000756                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编号:2018-21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7 号、8 号、9 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4 号修订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准则规定,在准则实施日,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
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
计入本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22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
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金额,对可比期
间信息不予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相比,
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
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4 年 6 月 20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

    3.变更后釆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以
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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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2)金融
资产减值损失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
不能转入当期损益,改为直接调整留存收益;(4)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
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5)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
确;(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财政部 2017 年 7 月 5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
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提供更明确的指引;(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收入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公司当
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上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本
公司 2018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不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包括《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备查文件

    1、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记录;

    2、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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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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