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8-05-17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经对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
中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对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卢华威的提名,认为以上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
有关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同意提名卢华威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杜冠华、李文明、陈仲戟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