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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3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事项。关于
历史遗留担保事项,公司已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未发生新增对外担保事项。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相关规定,
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发生,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切实保障了投资者利益,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二、关于执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而变更相应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
知》(财会〔2017〕15 号),公司就执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而变更相应的
会计政策。此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因执行新修
订的会计准则而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
  张烨炜                   李建辉                  周 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