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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关于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签订《协议书》的公告2018-01-31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
                         签订《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
因历史原因,为内江方向液晶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晶公司”)
提供的两笔历史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金额共计 1,300 万元人民币及 400
万元人民币。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就上述两笔担保事项足额
计提预计负债,共计 3,532.07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8 日、
2018 年 1 月 23 日召开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以及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解决
历史遗留债务的议案》。
    2018 年 1 月 30 日,鸿翔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民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民兴支行”)签署《协议书》。现将协议相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概述
    1、债务情况
    ①2005 年期间,液晶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三支行(以下简称“建
行三支行”)借款 7,000 万元人民币。鸿翔公司于 2003 年 10 月 24 日与建
行三支行分别签订 2004 年最高抵 01 号和 2004 年最高抵 02 号《最高额抵
押合同》。鸿翔公司分别以其生产、办公用房在 1,300 万元人民币债权额
度内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以其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在 400 万元人民
币债权额度内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
    ②因液晶公司未能按时全额偿还借款,2006 年 11 月 29 日,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川民初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液晶公司偿还
借款 6,988.0998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支付违约金 1,050 万元人民币,鸿翔
公司需以其房产在 1,300 万元人民币债权额度内、以其机器设备在 400 万
元人民币债权额度内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2009 年 5 月 21 日,建行
三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建行民兴支行。
    2、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就上述建行民兴支行担保事项
足额计提预计负债,共计 3,532.07 万元人民币。
    3、本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8 日、2018 年 1 月 23 日召开七届二十
次董事会会议以及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
权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解决历史遗留债务的议案》。
    4、债权人建行民兴支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协议书》的
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2255640W
    3、营业场所:成都市提督街 88 号四川建行大厦
    4、负责人:王跃进
    5、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集中处置全省建行系统不良资
产)、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销售政府债券;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6、建行民兴支行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7、建行民兴支行未提供其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三、债务重组方案
       1、鸿翔公司以 1,700 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解决与建行民兴支行的历史担
保事项;
       2、建行民兴支行在收到鸿翔公司支付的对价款项后,将为鸿翔公司办
理抵押担保物的解押工作。同时,鸿翔公司在编号为(2006)川民初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归于消灭。
       四、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编号为(2006)
川民初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液晶公司应向建行民兴支行归还借款本
金 6,988.099831 万元及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应支付的违约金 1,050
万元;鸿翔公司就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在最高限额为 1,700 万元范围内承
担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1、鸿翔公司自愿承担编号为(2006)川民初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项
下确定的 1,700 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并承诺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以
内将该笔应付款项支付至建行民兴支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建行民兴支行在收到鸿翔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同意为鸿翔公司
办理抵押担保物的解押工作。
       3、建行民兴支行在收到鸿翔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同意向内江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鸿翔公司作为(2006)川民初字第 40 号民
事判决书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4、建行民兴支行在收到鸿翔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鸿翔公司在编号
为(2006)川民初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归于消灭。建
行民兴支行对液晶公司的债权清收事宜继续在相应破产清算程序中进行主
张。
       5、鸿翔公司承诺,本协议的履行情况不能影响(2006)川民初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上确认的建行民兴支行权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鸿翔公司与建行民兴支行签署的《协议
书》,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以及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
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解决历史遗留
债务的议案》,因此,鸿翔公司与债权人建行民兴支行签订《协议书》的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鸿翔公司与建行民兴支行签订《协议书》,以 1,700 万元人民币的
对价解决该笔历史债务,可减轻其债务负担,化解其债务风险。
    3、该《协议书》的签署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情形。
    六、债务重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历史遗留债务的解决,将减轻鸿翔公司的债务负担,化解其债务
风险。同时,上述历史担保事项解决后,本公司预计可实现债务重组利得
约 1,832.07 万元人民币,计入营业外收入。最近十二个月内,本公司预计
可累计实现债务重组利得约 4,862.3 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184.74%。具体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七、备查文件
    1、七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
    2、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鸿翔公司与建行民兴支行签订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