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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的独立意见2018-01-31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民兴支行”)签
订的《协议书》进行了认真地审阅,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以及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
通过了《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解决历史遗留债
务的议案》,因此,鸿翔公司与债权人建行民兴支行签订《协议书》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鸿翔公司与建行民兴支行签订《协议书》,以 1,700 万元人民币的
对价解决该笔历史债务,可减轻其债务负担,化解其债务风险。
    3、该《协议书》的签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情形。


独立董事:


   周 建                      张烨炜                       李建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