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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18-11-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股份”、“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本次交易相关的中
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浩物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于浩物股份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情况如下:

    为拓宽融资渠道,解决技改资金缺口,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生产设备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
安国际天津”)、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国际”)、君创国际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国际”)、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远海运”)、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 11 月 23 日,金鸿曲轴与平安国际天津签署了《售后回租赁
合同》。其中:租赁成本为 2,353 万元(含保证金 353 万元),租赁期间为 36 个
月;租金总额为 2,554.53 万元,分 12 期支付;涉及的资产原值为 2,682.28 万元。

    (二)2018 年 1 月 9 日,金鸿曲轴与君创国际签署了《融资回租合同》。其
中:租赁成本为 2,000 万元(含保证金 320 万元),租赁期间为 36 个月;租金总
额为 2,108.76 万元,分 12 期支付;涉及的资产原值为 2,263.94 万元。

    (三)2018 年 1 月 9 日,金鸿曲轴与君创国际签署了《融资回租合同》。其
中:租赁成本为 2,000 万元(含保证金 320 万元),租赁期间为 36 个月;租金总
额为 2,108.76 万元,分 12 期支付;涉及的资产原值为 2,105.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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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18 年 1 月 26 日,金鸿曲轴与平安国际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合同》,
其中:租赁成本为 2,578.00 万元(含保证金 464 万元),租赁期间为 36 个月;租
金总额为 2,798.80 万元,分 12 期支付;涉及的资产原值为 3,391.81 万元。

       (五)2018 年 6 月 25 日,金鸿曲轴与中远海运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
其中:租赁成本为 2,440 万元(含保证金 354.29 万元),租赁期间为 36 个月;租
金总额为 2,633.73 万元,租金共 12 期,按季度支付;涉及的资产原值为 2,442.64
万元。

       (六)2018 年 9 月 5 日,金鸿曲轴与海通恒信签署了《融资回租合同》,其
中:租赁成本为 2,500 万元(含保证金 125 万元),租赁期间为 36 个月;租金总
额为 2,780.80 万元,租金共 12 期,按期支付;涉及的资产原值为 2,232.20 万元。

       (七)2018 年 9 月 13 日,金鸿曲轴与中远海运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
其中:租赁成本为 2,550 万元(含保证金 370.26 万元),租赁期间为 36 个月;租
金总额为 2,752.46 万元,租金共 12 期,按季度支付;涉及的资产原值为 2,187.96
万元。

       (八)2018 年 11 月 14 日,金鸿曲轴与海通恒信签署了《融资回租合同》,
其中:租赁成本为 2,500 万元(含保证金 125 万元),租赁期间为 36 个月;租金
总额为 2,796.52 万元,租金共 12 期,按期支付;涉及的资产原值为 2,274.51 万
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购买、
出售资产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
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现金的
业务范围,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上述交易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直接
关系,交易涉及的资产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的情形,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时无需纳入计算范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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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浩物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将上述交易纳入计算范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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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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