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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2019-02-1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二月
                                       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
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
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
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六)本财务顾问已与收购人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1-
                                                                        目录
承诺................................................................................................................................................... - 1 -
目录................................................................................................................................................... - 2 -
一、释义........................................................................................................................................... - 3 -
二、声明........................................................................................................................................... - 5 -
三、财务顾问意见........................................................................................................................... - 6 -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核查........................................................ - 6 -
      (二)对本次收购目的核查.................................................................................................... - 6 -
      (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的核查 - 6 -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13 -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认购人方
      式的核查.................................................................................................................................. - 14 -
      (六)对收购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6 -
      (七)对收购人已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 16 -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 18 -
      (九)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18 -
      (十)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 20 -
      (十一)对收购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 24 -
      (十二)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25 -
      (十三)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25 -
      (十四)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 26 -
      (十五)关于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情况的意见.......................................................... - 30 -
      附表 1:................................................................................................................................... - 32 -




                                                                       -2-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的含义如下: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本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报告书                   指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浩物股份           指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金购买内江鹏翔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收购人之一、浩物机电         指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收购人之二、浩诚汽车         指   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民族证券           指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以内江鹏翔的股权作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                 指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公司、内江鹏翔           指   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物产、集团、物产集团     指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交易对方、盈利补偿主体       指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天物汽车发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
                                  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天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浩物机电的全资子公
天物汽车                     指
                                  司,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浩物机电的全资
天物国际                     指
                                  子公司,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浩物机电的全资子
新濠投资                     指
                                  公司,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天津国豪                     指   天津国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国兴                     指   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资委                 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购买资产协议》             指   浩物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浩物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充协议》


                                          -3-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浩物股份与盈利补偿主体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指   浩物股份与盈利补偿主体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议》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签
《托管协议》                 指
                                  署的《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浩物机电、浩诚汽车、天物汽车、天物国际、新濠投资、天津物产及
自查报告                     指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的自查说明与承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
《准则 16 号》               指
                                  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
                                   二、声明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
的财务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交易涉及
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出具本报告。本次收购涉及各方应对其所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
见,旨在就本次收购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
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股权收购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收购所发表的有
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件或口
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报告书失实或产
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也不
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五)本报告书不构成对浩物股份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投
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与
本次收购相关的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董事会公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六)本报告书仅供收购报告书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报告书不得
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5-
                            三、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如下: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收购人
提交的收购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收购
报告书包括释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收购方式、资金来源、
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
份的情况、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和备查文件等内容。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6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本次收购目的核查

    1、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
股权将由 32.71%增加至 49.78%,本次交易有利于浩物机电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实现其旗下乘用车经销和汽车后市场服务优质资产的证券化,同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提高为
上市公司后续资本运作奠定基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收购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浩物股份
的计划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计划。若今后拟进一步增持或因其他安排导致收购人持有浩物股份
权益发生变动,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
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等方面进行
                                      -6-
核查。

     1、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1)浩物机电

公司名称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                        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54号
主要办公地点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一号浩物大厦
法定代表人                    颜广彤
注册资本                      3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722959133K
成立时间                      2000年5月9日
经营期限                      2000年5月9日至2050年5月8日
联系电话                      022-28325231
                              汽车、机械、电子设备、摩托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摩托车、化工轻
                              工材料(不含易毒品、危险品)、汽车装俱、农用机械、机电产品、五金
                              矿产、木材批发兼零售、代购、代销;商品信息咨询(生产资料)、机械
                              设备租赁、为企业及家庭提供劳务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
                              项规定办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煤炭批发经营;焦炭、纺织原料批发
经营范围
                              兼零售;仓储(危险品除外);装卸搬运;自有房屋租赁;投资咨询服务;
                              资产管理服务(金融资产除外);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牛肉、羊肉)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
                              维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与信息的技术及产品);计算
                              机及外围设备、文化办公用机械零售兼批发(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
                              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浩物机电最近五年,涉诉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重大诉讼如下表所示:

序                                                     受理   诉讼     诉讼            诉讼
         原告          被告            时间
号                                                     机构   金额     结果            事由
                   天津浩物骏驰                                               浩物机电间接控制的天津
     溧阳全润建    国际贸易有限                    天津市第    约             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
                                    2018/12/26
1    设工程有限    公司、浩物机                    二中级人   79.78    败诉   司与原告存在建设工程施
                                    二审裁决
     公司          电、天津鼎畅商                  民法院     万元            工合同纠纷;
                   贸有限公司                                                 浩物机电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宏大建    天津浩物骏驰                    天津市第     约
                                    2016/12/08
2    设集团有限    国际贸易有限                    二中级人   168.75   败诉   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
                                    二审裁决
     公司          公司、浩物机电                  民法院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浩物机电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7-
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涉诉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浩诚汽车

公司名称               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                 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天安路1号天安数码城3号楼601室
主要办公地点           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天安路1号天安数码城3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张洪皓
注册资本               9,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MA05WE5P0P
成立时间               2017年9月18日
经营期限               2017年09月18日至2037年09月17日
联系电话               022-28325231
经营范围               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浩诚汽车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
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3)天物汽车

公司名称                   天津天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                   2006 年 9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06 年 9 月 26 日至 2026 年 9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3,605.0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冯琨

注册地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 1 号浩物大厦 A3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7925369022

股东名称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汽车、机械、电子设备、摩托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轻工材料、汽
                           车装俱、农用机械、机电产品、五金矿产、木材的批发兼零售,代购、
                           代销,商品信息咨询(生产资料),机械设备租赁,为企业及家庭提供劳
经营范围                   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纺织原料批发兼零售,仓储(危险品除
                           外),装卸搬运;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维修;长安马自达品牌汽车销售;
                           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8-
                           活动)


    天物汽车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
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4)天物国际

公司名称                  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                  2007 年 4 月 4 日

经营期限                  2007 年 4 月 4 日至 2027 年 4 月 3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冯琨

注册地                    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 18 号 6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603099272

股东名称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汽车、机电设备、摩托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轻工材料、汽车装俱、
                          农用机械、机电产品、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牛、羊肉)风力及太阳
                          能发电机组电气系统、电气设备、高技术新型电池、太阳能电池、工业电
                          气自动化设备、电力电子产品的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租赁;仓储(不含
经营范围
                          化学危险品);装卸搬运;物流配送;国际贸易;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开发;信息咨
                          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物国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
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5)新濠投资

公司名称                  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                  2002 年 4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02 年 4 月 26 日至 2052 年 4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9-
法定代表人                    颜广彤

注册地                        天津市东丽区一纬路 4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738452046L

股东名称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以自有资金向汽车销售业、商业及房地产业投资;房屋租赁;机电产品、
                              五金交电、金属材料(贵重稀有金属除外)、通讯器材、汽车(含小轿车)、
                              汽车配件及装俱、工业电气自动化设备、风力电子产品批发兼零售;汽车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服务(中介除外);为企业及家庭提供劳务服务(涉外除外);
                              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风电及太阳能发电机组电气系
                              统、电气设备、新能源电池、太阳能电池批发兼零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濠投资最近五年,涉诉金额超过 50 万的重大诉讼如下表所示:

序
                                                         受理       诉讼     诉讼         诉讼
号       原告          被告            时间
                                                         机构       金额     结果         事由

                   天津安星达进                                       约
                                  2017/07/28           天津市南开                   被告租赁期满仍占用
1    新濠投资      出口贸易有限                                     154.25   胜诉
                                   一审裁决            区人民法院                   相关房屋并拒付租金
                   公司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新濠投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涉诉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最近 3 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
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2、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1)浩物机电

     浩物机电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10 -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2,067,139.62                     1,804,185.73                  1,008,286.36
负债合计                            1,613,366.34                     1,342,848.69                    806,339.14
所有者权益合计                        453,773.28                       461,337.04                    201,947.22
资产负债率(%)                            78.05                             74.43                         79.97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1,705,137.19                     1,606,757.92                  1,333,173.19
净利润                                 16,819.93                        13,746.67                     11,530.68
净资产收益率(%)                           3.71                              2.98                          5.71
注:1、上述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津安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上
述财务数据为合并口径。

    (2)浩诚汽车

    浩诚汽车 2017 年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5,800.13
负债总额                                                                                              26,800.13
所有者权益合计                                                                                           9,000.00
资产负债率(%)                                                                                            74.86
                     项目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净利润                                                                                                      0.00
净资产收益率(%)                                                                                           0.00
注:1、浩诚汽车成立于 2017 年 9 月,设立不满 3 年,2017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上述财务数据为母
公司口径。

    (3)天物汽车

    天物汽车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51,337.39                       317,721.15                    130,087.64
负债总额                               89,351.44                       147,121.13                    100,869.96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1,985.95                       170,600.02                     29,217.68
资产负债率(%)                            35.55                             46.31                         77.54

                                                  - 11 -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257,859.77                       274,132.64                 105,510.02
净利润                               2,009.21                           2,248.51                   7,434.07
净资产收益率(%)                          1.24                            1.32                      25.44
注:1、上述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津天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上
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口径。

    (4)天物国际

    天物国际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7,101.79                        62,878.88                  56,883.10
负债总额                            53,449.19                        50,223.98                  45,022.6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652.61                        12,654.90                  11,860.42
资产负债率(%)                           79.65                           79.87                      79.15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349,777.81                       336,341.09                 247,641.19
净利润                               2,064.17                           1,213.81                    414.11
净资产收益率(%)                         15.12                            9.59                       3.49
注:1、上述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津天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上
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口径。

    (5)新濠投资

    新濠投资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92,852.87                        85,320.70                  79,017.11
负债总额                            69,665.04                        55,746.66                  49,967.1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3,187.82                        29,574.04                  29,049.94
资产负债率(%)                           75.03                           65.34                      63.24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188,388.44                       244,599.54                 211,010.00
净利润                                   723.01                          940.22                     890.23
净资产收益率(%)                          3.12                            3.18                       3.06
注:1、上述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津天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上

                                               - 12 -
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口径。

    本次交易中,收购人以其持有的内江鹏翔的股权作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不存在以现金支付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经济实力。

    3、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次收购前,浩物机电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变。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了解与国内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
律性文件,基本掌握了证券市场的操作规范,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此外,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治理合规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将充分发挥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积极作用,促使上市公司按照《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4、对收购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通过查阅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税务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文件,查询了中国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等网站,并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未见不良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5、对收购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核查

    经核查,收购人除按《收购报告书》及其他已披露的信息履行相关义务之外,未涉及其他
附加义务。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13 -
    本财务顾问已向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治理等方面的辅导,向收购人介绍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避
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与上市公司实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等。

    财务顾问认为:浩物机电在本次收购前即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原本已熟悉与证
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次辅导进一步深化了相关人
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同时,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及其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协助收购人
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
方式的核查

    1、浩物机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浩物机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
下图所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100%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浩物机电的控股股东为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2、浩诚汽车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浩诚汽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
下图所示:




                                     - 14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100%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0%

                           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浩诚汽车的控股股东为浩物机电,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3、天物汽车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天物汽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
下图所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100%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0%

                            天津天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天物汽车的控股股东为浩物机电,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4、天物国际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天物国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
下图所示:




                                     - 15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100%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0%

                          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天物国际的控股股东为浩物机电,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5、新濠投资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新濠投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
下图所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100%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0%

                            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新濠投资的控股股东为浩物机电,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六)对收购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收购人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内江鹏翔的股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
不涉及现金支付,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本次认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七)对收购人已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 16 -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

    (1)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报告书及
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日,上市公司七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浩物机电、浩诚汽车签署《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2018 年 6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
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3)2018 年 7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
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等相关议案,上市公司与浩物机电、浩诚汽车签署了《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4)2018 年 8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八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四川
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18 年 11 月 9 日,上市公司召开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
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

    (6)2018 年 11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19 年 1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收购方

    (1)2018 年 4 月 20 日,浩诚汽车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浩诚汽车将其持有内江鹏翔 47.44%
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 17 -
    (2)2018 年 4 月 12 日,浩物机电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江鹏翔
与浩物股份资产重组的初始方案。

    (3)2018 年 6 月 12 日,浩物机电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江鹏翔
与浩物股份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

    3、内江鹏翔的决策过程

    2018 年 4 月 20 日,内江鹏翔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浩物机电、浩诚汽车按照本次交易方
案向上市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内江鹏翔的股权。

    4、控股股东及国资委批复

    (1)2018 年 6 月 12 日,天津物产以《关于同意内江鹏翔与浩物股份进行资产重组的批
复》(津物企【2018】216 号)文件批复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2)2018 年 6 月 12 日,天津市国资委以《市国资委关于同意物产集团所属企业与浩物
股份进行资产重组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18】19 号)文件批复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5、中国证监会批复

    2019 年 2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浩物
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 号),
核准本次交易。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了授
权与批准。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在本次收购过渡期间,上市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并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的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九)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1、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 18 -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除本次重组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
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
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前述相关安排。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除本次重组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
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
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前述相关安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详细的调整计划,待形成具体计
划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
息披露义务。

    4、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除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事项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其他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
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做出
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的可能。

    5、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
大变动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的可能。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
                                      - 19 -
动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在
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的可能。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守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的可能。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后续计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十)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1、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
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确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此外,浩物机电已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
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实质性影响。

    2、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浩物机电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将新增乘用车经销及汽车后市场服务业务。

    由于存在盈利能力及合规情况等问题,浩物机电旗下尚存在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
其他从事乘用车经销和汽车后市场服务业务的下属企业,与内江鹏翔所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为解决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浩物机电
及关联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共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 20 -
    (1)协议转让全部同业竞争资产

    根据天津市国资委出具的《市国资委关于同意物产集团解决浩物股份资产重组同业竞争涉
及股权调整预案的函》(津国资产权[2018]26 号),将由资产处置平台天津国兴子公司天津国豪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承接浩物机电旗下全部同业竞争资产。在同业公司转让给天津国豪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天津市国资委通过天津国豪持有同业公司不会与浩物股份构成实质上的同
业竞争。

    (2)浩物机电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

    同时,浩物机电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同业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
变更登记完成之前,由浩物股份根据《托管协议》对同业公司进行托管。

    (3)浩物机电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浩物机电出具了以下承诺:

    “一、本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部分构成竞争关系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同业竞争公
司”),因盈利能力及合规情况等原因不符合上市条件,未纳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范围。为避
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本公司已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托管协议》,同意于本次交
易实施完成后将同业竞争公司委托给上市公司直接管理。同时,本公司作出以下承诺,并将促
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遵守以下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起五年内,对于届时符合上市条件的同业竞争公司,本公司
将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择机将其注入上市公司;对于无法符合上市条件的同业竞争公司,本公
司将通过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或办理注销手续等方式消除该等同业竞争关系。上市条件指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2、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授予同业竞争公司的购买选择权,即在上市公司自主决定要求收购
同业竞争公司时,本公司承诺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出售该等同业竞争公司。

    3、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授予优先购买权,即本公司计划向独立第三方出售同业竞争公司时,
上市公司有权优先按同等条件收购该等同业竞争公司,本公司及该等同业竞争公司仅在上市公
司决定不购买的情况下方可向第三方出售。

    4、除前述情况外,未来如出现非包含在本承诺函附件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存
                                      - 21 -
在从事、参与或投资竞争业务的情形,本公司将在知晓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征
询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停止上述竞争业务、停止投资相关企业或项目,并
有权优先收购相关业务资产、投资权益或项目资产。

    5、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现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收购、投资、经营等业务机会
(以下简称“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优先将上述业务机会提供上市
公司。如果上市公司以明示的方式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权,或者在通知上市公司后 30 日
未获得上市公司的回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方可从事、发展、经营该等业务,但是,
该等新的业务同样受制于本承诺函的约定。

    二、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的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在本次交易后,本公司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境外任何地方和以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等方式)
从事竞争业务。

    三、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损,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责任。

    四、上述承诺期限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时为
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本次收购不会导致收购人与上市公
司出现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形。

    3、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以规范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均制定了相关规定,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上市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发表独
立意见。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向浩物机电及浩诚汽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根据《上市规
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22 -
    此外,为避免同业竞争,浩物机电与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托
管协议》,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 31 家同业公司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经营,该交易构成新增
关联交易。

    (1)减少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

    报告期内,内江鹏翔与浩物机电及其关联方存在一定规模的关联交易,包括关联采购、关
联销售、关联租赁、资金拆借及关联担保等。为减少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根据天津市
国资委 2018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市国资委关于同意物产集团解决浩物股份资产重组同业竞
争涉及股权调整预案的函》(津国资产权[2018]26 号),将由天津国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承接天
津浩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机电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公司等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
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的规定,因此,天津国豪和浩物机电不因同受天津市国资委控制
而构成关联方。

    在天津浩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机电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公司等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转
让给天津国豪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等规定不再被认定为浩物机电关联方后,标的公司与浩物机电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
易将大幅减少。

    (2)《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继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
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披露义务,不会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浩物机电已出具了《关
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浩物股份及内江鹏翔的股东身份谋求与浩
物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优先达成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减少与浩物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必要的

                                       - 23 -
交易。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浩物股份及其
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浩物股份及
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浩物股份、内江鹏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的行为。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及赔偿因此给浩物股份造成的损失。

    4、本承诺函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能够保证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相关
关联交易公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收购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通过本次收购,收购人将以资产认购方式合计获得上市公司 153,545,617 股股份,占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37%(不含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收购人就本次交易中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

    “本公司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自本次交易完成日起 6 个月内如果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则本公司因本次发行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相关承诺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前述本公司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有权主管
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主管部门的监管
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4 -
     经核查,除收购人前述承诺自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本次收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以及其他已披露的事项以外,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
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十二)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
易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的交易。

     3、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
类似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披露的拟更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如果收购人需要采取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财务顾问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
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三)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除了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天物国际需支付上市公司年度托


                                      - 25 -
管费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其他未清偿款项。相关托管费在子公司每年审计结束后结清。
相关事项已公开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详细情况请参阅登
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定期
报告。

       此外,浩物机电已出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承诺规范浩物机电本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的资金。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除已公开披露的日常经营形成的应收款项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
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十四)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自查情况及中登公司查询结果,在本次重组停牌前 6 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况

       根据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查询结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知情人及直系亲属、浩物机电控股股东天津物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在本次浩物股份停牌日前六个月内存在交易浩物股份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张志宏(浩物机电风险管理部部长)

                                              买入情况
        买入时间         合计数量(股)            买入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5 月 4 日       10,000                     8.10           81,000.00
     2017 年 5 月 9 日       10,000                     7.60           76,000.00
 2017 年 5 月 12 日          1,000                      7.30           7,300.00
                                          卖出情况
        卖出时间         合计数量(股)            卖出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 26 -
       -                           -                        -                          -
                                                最新持仓情况
                 持仓数量(股)                                          持仓金额(元)
                     21,000                                              147,630.00

   (2)韩存余(浩物机电董事袁钱芳配偶)

                                                   买入情况
    买入时间                  合计数量(股)            买入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                           -                        -                          -
                                               卖出情况
    卖出时间                  合计数量(股)            卖出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4 月 27 日                2,000                      7.89                     15,780.00
                                                最新持仓情况
                 持仓数量(股)                                          持仓金额(元)
                       0                                                    0.00

   (3)刘虹(浩物机电总经理办公室职员郑江瑶母亲)

                                                   买入情况
    买入时间                  合计数量(股)            买入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6 月 7 日                 1,000                      6.97                     6,970.00
                                               卖出情况
    卖出时间                  合计数量(股)            卖出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8 月 25 日                1,000                      7.48                     7,480.00
                                                最新持仓情况
                 持仓数量(股)                                          持仓金额(元)
                       0                                                    0.00

   (4)李莎莎(浩物机电风险管理部职员马超配偶)

                                                   买入情况
    买入时间                  合计数量(股)            买入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6 月 2 日                 1,500                      6.67                     10,005.00
2017 年 8 月 10 日                 800                       6.60                     5,280.00
                                               卖出情况
    卖出时间                  合计数量(股)            卖出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8 月 25 日                2,300                      7.43                     17,097.00
                                                最新持仓情况
                 持仓数量(股)                                          持仓金额(元)
                       0                                                    0.00
                                               - 27 -
     (5)初向青(天津物产资金部部长)

                                                     买入情况
      买入时间                  合计数量(股)            买入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5 月 31 日                29,400                     6.94                     203,935.00
                                                 卖出情况
      卖出时间                  合计数量(股)            卖出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                           -                       -                          -
                                                  最新持仓情况
                      持仓数量(股)                                       持仓金额(元)
                       40,600                                              285,418.00

     (6)王柏尧(天津物产资金部部长初向青子女)

                                                     买入情况
      买入时间                  合计数量(股)            买入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5 月 5 日                 1,100                      7.87                      8,657.00
  2017 年 5 月 10 日                1,200                      7.66                      9,192.00
  2017 年 5 月 12 日                1,000                      7.28                      7,281.00
  2017 年 6 月 8 日                 1,000                      7.05                      7,050.00
                                                 卖出情况
      卖出时间                  合计数量(股)            卖出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                           -                       -                          -
                                                  最新持仓情况
                      持仓数量(股)                                       持仓金额(元)
                       10,200                                              71,706.00

     (7)王唯(天津物产监事兼浩物机电监事会主席张莉红配偶)

                                                     买入情况
         买入时间               合计数量(股)            买入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5 月 31 日                   500                       6.91                      3,455.00
2017 年 6 月 9 日                    500                       6.98                      3,490.00
2017 年 8 月 14 日                  26,000                     6.51                     169,340.00
2017 年 10 月 11 日                 3,000                      7.49                     22,470.00
                                                 卖出情况
      卖出时间                  合计数量(股)            卖出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9 月 14 日                25,000                     7.13                     178,200.00
                                                  最新持仓情况
                      持仓数量(股)                                       持仓金额(元)

                                                 - 28 -
                       18,000                                              126,540.00

     (8)谷海静(天津物产安全保卫部副部长)

                                                     买入情况
         买入时间               合计数量(股)            买入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                 2,000                      7.12                     14,240.00
                                                 卖出情况
      卖出时间                  合计数量(股)            卖出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                           -                       -                          -
                                                  最新持仓情况
                      持仓数量(股)                                       持仓金额(元)
                       13,000                                              91,390.00

     (9)庞德霖(天津物产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庞博父亲)

                                                     买入情况
         买入时间               合计数量(股)            买入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2017 年 4 月 24 日                  1,700                      8.21                      13,962
2017 年 4 月 25 日                   200                       8.24                       1,648
                                                 卖出情况
      卖出时间                  合计数量(股)            卖出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                           -                       -                          -
                                                  最新持仓情况
                      持仓数量(股)                                       持仓金额(元)
                        3,500                                              24,605.00

     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动议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3 日,上述人员进行上述股票买卖系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买卖股票时并未知悉重组事宜,也未参与
本次资产重组决策,该等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涉及内幕交易。

     此外,上述人员承诺:自自查报告出具日起至本次重组终止或实施完毕之日止,如购买或
出售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将在事实发生 2 日内书面告知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

     综上,经核实,上述交易为相关投资主体自主决策的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自查情况,除上

                                                 - 29 -
述交易外,在本次重组停牌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十五)关于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情况的意见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
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
登记手续:(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
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的股权将由 32.71%增加至 49.78%。收购人已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其
发行的新股,同时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以下无正文)




                                       - 30 -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高利




   财务顾问主办人:
                              Xu Qiu Wei                    童晓晓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 31 -
    附表 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财务顾问名称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证券简称             浩物股份                     证券代码        000757.SZ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收购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交易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浩物股份 147,715,694 股,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1%,浩物机电为浩物股份控股股东。
                           本次重组,浩物机电与浩诚汽车以其持有的内江鹏翔的股权作为对价取
方案简介             得浩物股份新发行的股份 153,545,617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01,261,311 股,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
                     持股比例增加至 49.78%,浩物机电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国资委仍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
   序号                     核查事项                                  核查意见     备注与说明


                                         - 32 -
                                                             是   否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1.1.1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与    √
         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1.1.2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    √
         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即
         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是否清
         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3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    √
         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4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
         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的
         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    √
         护照
1.1.5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        浩物机电:
                                                                       0800190208;
                                                                       浩诚汽车:
                                                                       0800385866;
                                                                       天物国际:
                                                                       0800261529;
                                                                       天物汽车:
                                                                       0800261520;
                                                                       新濠投资:
                                                                       0800261609;
                                                                       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浩物机电并非两家以
         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   √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1.6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    √
         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具体
         控制方式)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1.2.1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不适用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33 -
1.2.2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不适用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                不适用
        护照
1.2.3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不适用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不适用

1.2.4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系               不适用

1.2.5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关                不适用
        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1.2.6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               不适用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1.3.1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         √   收购人之一浩物机电
        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取得停牌前六个月无
                                                                        违规证明,并出具了
                                                                        相关承诺。
1.3.2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务、        √   收购人之二浩诚汽车
        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                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明                     控股股东浩物机电取
                                                                        得停牌前六个月无违
                                                                        规证明,并出具了相
                                                                        关承诺。
1.3.3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过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1.3.4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
        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1.3.5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作                不适用
        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处
        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他                不适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
1.3.6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依法纳税



                                       - 34 -
1.3.7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   √
         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
         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4.1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
         定的情形
1.4.2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1.5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人   √        浩诚汽车为浩物机电
         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全资子公司
                                                                      收购人与一致行动人
                                                                      并无明确协议,但浩
                                                                      诚汽车、天物汽车、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或
                                                            √        天物国际、新濠投资
         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皆为浩物机电的全资
                                                                      子公司,构成一致行
                                                                      动关系。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1.6
                                                            √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政
                                                            √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2.1.1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   √
         收购
2.1.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
2.1.3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
2.3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
2.4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次   √
         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 35 -
3.1.1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        不适用
          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足
          额支付能力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3.1.2.1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他        不适用
          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上市
          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
          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3.1.2.2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否        不适用
          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        不适用
          批准
3.1.2.3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产   √
          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并
          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
3.1.3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行   √
          相关承诺的能力
3.1.4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份   √
          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排的
          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2.1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   浩物机电持续经营 3
                                                                  年以上,浩诚汽车成
                                                                  立于 2017 年 9 月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3.2.2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购        不适用
          的支付能力
3.2.3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实        不适用
          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持续
          经营能力
3.2.4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已        不适用
          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 36 -
3.3.1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   √
         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常运
         营
3.3.2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   √
         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3.3.3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             不适用,本次收购不
         力                                                           属于跨行业收购,且
                                                                      本次收购不涉及实际
                                                                      控制人变更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1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不
         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             不适用
         获得资金的情况
4.2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内             不适用
         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
         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
         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4.1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是   √
         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4.4.2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有   √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
         意见的主要内容
4.4.3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   √
         计政策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适用
4.4.4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             不适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
         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4.4.5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             不适用
         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
         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4.4.6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             不适用
         称及时间



                                         - 37 -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          不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4.4.7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          不适用
         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进行
         核查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5.1.1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司          不适用
         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5.1.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不适用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        不适用
5.1.3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不适用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不适用
5.1.4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与          不适用
         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5.1.5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金          不适用
         往来进行核查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          不适用
         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信用
         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5.2.1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规    √
         定履行披露义务
5.2.2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年    √
         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
         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5.2.3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     √
         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不适用
5.3.2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3          不适用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 38 -
5.4.1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履    不适用
          行披露义务
5.4.2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披     不适用
          露
5.5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     不适用
          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5.6.1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不适用
          五十一条的规定
5.6.2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和其   不适用
          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在资金、
          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不适用
5.6.3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提     不适用
          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5.6.4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的,是否已核查
5.6.4.1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则     不适用
5.6.4.2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管     不适用
          理和决策程序
5.6.4.3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件     不适用
          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不适用
5.6.6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经     不适用
          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     不适用
          况
5.6.7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不适用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5.6.8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不适用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不适用
5.7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按全部要
          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述原
          因)
5.7.1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     不适用
          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 39 -
5.7.2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不适用
5.7.3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应           不适用
         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不适用
5.7.5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           不适用
         明
5.7.6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 的        不适用
         要求
5.7.7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不适用
         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不适用
5.7.9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           不适用
         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5.7.10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不适用
5.8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8.1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控           不适用
         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股东
         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出资
         到位情况
5.8.2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不适用
         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方股
         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相
         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
         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备注中对上
         述情况予以说明
5.8.3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的           不适用
         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来源、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并在备
         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5.8.4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的           不适用
         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5.9.1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
5.9.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等      √
         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 40 -
5.9.3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公     √
         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成一
         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其他一
         致行动安排
5.9.4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制               不适用
         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6.1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似     √
         机构批准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        本次收购需取得的批
                                                                        准包括天津市国资委
                                                                        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复
                                                                        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批复
6.3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     √
         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
7.2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经营        √
         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7.3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        √
         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不适用
7.4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
         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5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          √
         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7.7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
         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 41 -
8.1.1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独     √
          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8.1.2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8.1.3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存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如               在小额的持续关联交
          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在        √   易,已及时披露并出
          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具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
8.2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人     √        天津市国资委出具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               《股权调整预案函》
          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               转让同业竞争业务;
          拟采取的措施                                                   同时收购人已出具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3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市               不适用
          公司的影响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易程
序)豁免的情形)
9.1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不适用
9.2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不适用
9.3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不适用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适用
9.4       申请豁免的理由
9.4.1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不适用
9.4.2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9.4.2.1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9.4.2.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不适用
9.4.3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的
9.4.3.1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不适用

9.4.3.2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不适用

9.4.3.3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不适用

9.4.3.4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不适用

9.4.3.5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 42 -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核
查以下内容)
10.1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收          不适用
         购实力
10.2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全          不适用
         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当安
         排
10.3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          不适用
         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10.4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          不适用
         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
         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0.5     支付手段为证券
10.5.1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不适用
         告、证券估值报告
10.5.2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          不适用
         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少于 1
         个月
10.5.3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不适用
         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10.5.4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          不适用
         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不适用

十一、其他事项
11.1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   √
         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
         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当事人
         发生以下交易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不适用
11.1.1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     √
         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
         算)



                                        - 43 -
11.1.2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     √
               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11.1.3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1.1.4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     √
               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1.2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
               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     √
               易所调查的情况
11.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11.4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          √    个别人员存在小额交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专                  易,但相关买卖行为
               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查,                  与本次重组事项不存
               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卖被收                 在关联关系,也不涉
               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内幕交易。
11.5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                  不适用
               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
               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11.6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法     √
               冻结等情况
11.7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收                  不适用
               购行为构成障碍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收购实力
和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为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后
续计划、相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收购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收购目的、收购方式、
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等进行了披露,收购报告书符
合《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收购
人本次收购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 44 -
 (本页无正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之签
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高利




   财务顾问主办人:
                             Xu Qiu Wei                童晓晓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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