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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9-03-27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9-18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3月12
日召开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
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紫荆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紫荆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
额度,本公司就金鸿曲轴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两年,并授权经营层及财务部根据金鸿曲轴的实际经营及资金需求,
协助金鸿曲轴办理相应的融资事项,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各项法
律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对金鸿曲轴提供担保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担保合同的签署
    2019年3月20日,金鸿曲轴与光大银行紫荆支行在成都签署了《综合授
信协议》(合同编号:1119综-001),即光大银行紫荆支行向金鸿曲轴提
供综合授信敞口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
月24日止。
    2019年3月26日,本公司与光大银行紫荆支行在成都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1119综保-001),本公司为金鸿曲轴上述授信提供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依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
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 年 5 月 25 日
    3、注册地点: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
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
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
(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
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
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
    7、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金鸿曲轴 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项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78,353,821.92

       负债总额                            664,379,153.68
         净资产                            413,974,668.24

        营业收入                           626,886,427.12

        利润总额                           59,376,728.71

         净利润                            52,334,225.05

    9、截至目前,金鸿曲轴不存在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但存在抵押事
项。金鸿曲轴因“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与内江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 8,2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就该借款事项与
其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设备)(合同编号:金鸿曲轴 01-抵押)。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60,941,906.69 元,抵
押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4 日。
    10、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金鸿曲轴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受限的
资产账面价值为 223,541,519.74 元。
    11、经查询,金鸿曲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金鸿曲轴签
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
最高本金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人民币综合授
信敞口伍仟万元整。
    3、保证范围
    (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金鸿曲轴在《综合授
信协议》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
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任何
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
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4、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鸿曲轴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
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
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最高额保证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
《最高额保证合同》。如《最高额保证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
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最高
额保证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7、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
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在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
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
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款项有助于金鸿曲轴进一步推进生产
工艺的优化、产品升级以及加快新产品的研发、新客户的拓展等,保障其
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 25,200 万元人民币(含
本次担保),占本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6.04%。上述
担保均为本公司对金鸿曲轴提供的担保。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