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内江浩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与关联方内江浩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内 江浩鑫”)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并听取了公司对托管事项的介绍,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内江浩鑫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公司与内江浩鑫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可以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委托管理期限与委托管理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内江浩鑫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周建、张烨炜、李建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