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 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资产 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周建、张烨炜、李建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