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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1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70325-07 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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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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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颜广彤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华敏君豪
酒店(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 228 号)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 4 位股
 东,代表的股份数为 301,263,3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819%;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 44,443,4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44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 20 位公司股东,代
 表的股份数为 345,706,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259%,其中,中小投资
 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44,443,44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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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重组实施前十二个月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3,786,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72%;反对 659,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8%;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784,3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71%;反对 659,0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9%;弃权 0 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

公司、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回避
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3,786,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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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172%;反对 659,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8%;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784,3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71%;反对 659,0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9%;弃权 0 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
公司、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回避
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45,047,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4%;反对 659,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784,3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71%;反对 659,0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9%;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总计审议三项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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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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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范 利 亚




                                       经办律师:

                                                          刘 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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