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15 次会议研究决定, 聘任宫新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经审查上述人 员简历并了解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过对上述 2 名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表明,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宫新勇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因此,本 人完全同意宫新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3、刘宇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因此,本人 完全同意刘宇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独立董事:邱定蕃、张继德、李相志 201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