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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07-13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
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
础上,对《关于公司开立以沈冶机械为被担保人、沈冶机械购销合交易对手为受
益人的银行保函的议案》、《关于公司为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
内蒙古分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5 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33 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开立以沈冶机械为被担保人、沈冶机械购销合交易对手为受益
人的银行保函的议案》
       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沈冶
机械)为被担保人、沈冶机械购销合同(金额为 2,194 万元人民币)交易对手为
受益人的银行保函,保函额度累计不超过 219.4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 1 年,
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沈冶机械的持续稳健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
为,目的是支持子公司的发展,本次担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沈冶机械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为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内蒙古分行申
请银行授信额度5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内蒙古分行申请银行
授信额度5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同时中色锌业以自有资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由赤峰国有资本运营(集团)
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43.94%)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
为,目的是支持子公司的发展,本次担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邱定蕃、张继德、李相志




                                                     201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