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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诉讼进展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中色股份”)于近日收到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称:平安银
行 ) 起 诉 公 司 的 案 件 ( 详 细 内 容 见 2017 年 8 月 2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 6 月
21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
2018 年 8 月 21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 12 日,平安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阳明铜业)等公司,并将公司作为共同被
告,案号为(2017)浙 0212 民初 4433 号。
    2018 年 6 月 7 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 年 7 月 8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上诉进行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19 日、2016 年 9 月 2 日、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与阳明铜业分
别签订了三份铝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阳明铜
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公司交付合同约定数量、品质的货物。合同签订后,公司向
阳明铜业开具了总金额为 6,000 万元的三张商业承兑汇票。
    阳明铜业与平安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汇票承兑总合同》和《国
内信用证开证总合同》,约定由平安银行为阳明铜业承兑汇票、开具信用证。为
此,阳明铜业将公司出具并承兑的总金额为 6,000 万元的商业汇票质押给平安银
行,用于担保前述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
    阳明铜业无力还款,平安银行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2017 年 3 月 7 日和 2017
年 3 月 13 日分别就上述票据要求公司兑付。因阳明铜业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货,
公司拒付。2017 年 4 月 12 日,平安银行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 年 6 月 7 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1、阳明铜业向平安银行偿还汇票垫款本金 31,891,359.87 元和信用证垫款
本金 15,954,431.94 元及利息,并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
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2、若阳明铜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平安银行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三张商
业承兑汇票项下款项(合计 6,000 万元)并支付自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
止按人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第 1 项确定的金额为限)。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8 年 8 月 29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
诉,维持原判。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诉讼案件共 75 起,涉及金额
约 1.21 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计算,截止目前涉及的需兑付金额及相应利息约 6,119 万元。
公司因支付上述款项,将形成公司对阳明铜业的债权,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追
偿上述债权,并在报告期末对上述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同时根据追偿结果确认
可回收额并计提坏账准备,有可能计提坏账准备约 6,119 万元,减少公司本年度
利润约 4,589 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