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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9-07-30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
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
础上,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NFC KAZAKHSTAN LLP 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70 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NFC KAZAKHSTAN LLP(以下简称“NFC KAZAKHSTAN”)
与哈萨克斯坦公司VOSTOKTSVETMET LLP(以下简称“项目业主”)签署了工程承
包合同《哈萨克斯坦VCM竖井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在哈萨克斯

坦东哈萨克州建设一眼铜矿山通风井以及相应的提升系统、供电和其它辅助设
施,合同金额为7,983.16万美元。
    项目合同约定:公司须与项目业主、NFC KAZAKHSTAN签订《预付款担保合
同》、《履约担保合同》、《质保担保合同》,由公司作为担保人,NFC KAZAKHSTAN
作为被担保人,向NFC KAZAKHSTAN提供金额累计约6,546.19万美元的公司担保,

包括:30%合同金额的预付款担保、40%合同金额的履约担保以及12%合同金额
的质保担保。
    我们同意公司在该项目合同项下为全资子公司NFC KAZAKHSTAN LLP提供担
保。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NFC KAZAKHSTAN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支持子公司的发展,NFC KAZAKHSTAN财务状况良好,
具备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
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没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周科平、张继德、李相志




                                   2019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