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案2017-10-27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案
公司拟在原章程“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之后,增加“第三章 党的建设”,
并修改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具体如下:
一、在原章程“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之后,增加“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
(一)按照《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
(二)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职数根据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三)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
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下属企业根据职工人数单独或
合署设立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等工作机构;
(四)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公司改
革发展的正确方向,推动公司积极承担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突出思想政治引领,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夯实发挥
政治核心作用的基础。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设立党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支持和保证纪委落实
监督责任,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领导
人员的监督,建设廉洁企业。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和服务功 能有机统一,
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及统战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
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
精神文明和品牌形象建设,做好信访稳定等工作,构建和谐企业。
(六)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 代国有企业
制度的要求,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积
极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七)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 层依法行使
职权,推动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
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
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
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方面采取
的重要措施;
(十)其他需要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
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
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二、修改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之(二)“分配形式”
中第三个自然段的有关内容。
原文:
(二)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总额的 30%。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修改为:
(二)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
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原第三章及以后各章的序号、原
第十四条及以后各条的序号依次顺延。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
仍保持不变。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