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5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8-42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
间为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 B 座 5 楼 508 号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
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 65-71 号汇丰企业总部 8 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37,592,1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25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34,197,28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38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03,394,8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866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02,6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9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59,997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2,7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顾恺、余学军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
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 437,554,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4,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40%;反对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6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汪梅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 437,554,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4,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40%;反对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6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恺 余学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
结果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