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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百集团: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26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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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9 年 7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 15:00 在公司本部 B 座 5 楼 508 号会

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 65-71 号汇丰企业总部 8 号楼)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为 38 人,代表股份 438,160,34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33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3 人,代表公司

股份 233,084,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2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35

人,代表股份 205,075,9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130%。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

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关于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承诺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的同意

票,本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见证律师:                 (林   玲)



                                                         (胡宝国)



                                           2019 年 7 月 25 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蔡学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