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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百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8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传真:(86 27 8578 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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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百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查
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
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
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
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本部 B 座
5 楼 508 号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 65-71 号汇
丰企业总部 8 号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汪梅方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6 人,代表公
司股份 476,573,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9792%。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为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32,077,7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77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4,495,45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013%。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增加了一项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发布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后,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商
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31,537,2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以书面方式提交的《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中百集团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该函提请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发布《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了增加《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为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临时提案的提交主体、程序及提案内容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
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一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为冀志斌先生。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冀志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本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监事的议案》,选举一名监事,候选
人为杨敏女士。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杨敏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监事。
    3、本次会议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选举一名董事,候选
人为杨晓红女士。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杨晓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董事。
    公司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
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百集团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见证律师:余学军
                                           吴思思
                                           2019 年 12 月 27 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学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