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01
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8-027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2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办事处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李晓振先生(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6、公司董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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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0 人,代表股
份 122,937,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6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
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17,565,9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1%;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9 人,代表股份 5,371,7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根
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共 49 人,代表股份 5,371,7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其中:参加
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9 人,代表股份 5,371,7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74,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4%;
反对5,35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6%;
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5,371,78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反对 5,35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较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
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74,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4%;
反对5,35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6%;
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5,371,78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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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反对 5,35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刚律师、唐凌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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