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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太尔: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8-116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公司 1.3 亿元理财本金及相应投资收益、经济损失、诉讼费、
        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
        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018 年 12 月 27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初 40 号]。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公司利用 13,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方正东亚天晟组
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 期产品,该产品存续满 12 个月时可申请提前终
止。2017 年 8 月,公司依据信托协议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北京天晟同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二”)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并提请信托利润分配,且已
得到书面同意的回复。但经多次催促,公司仅收到委托理财部分收益 1,040 万元,
理财本金和剩余收益未能收回。鉴于被告一、被告二未能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
理财本金及剩余投资收益,也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要求履行管理职
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充分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就上述事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情请见公司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初 40 号],
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FBTC-2016-13-152-01《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二)解除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晟同
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编号为 FBTC-2016-13-152-02《方正东亚
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
    (三)驳回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91800 元,由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为
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将根
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