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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9-001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 5800 万元及利息、罚息,以及律师代理费、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
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将对本次诉讼涉
及的律师代理费 800000 元,诉讼费 338300 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期间费用核算,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将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2018 年 12 月 29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斯太尔”)、斯太尔
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斯太尔”)分别收到江苏省常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 04 民初 259 号],江苏省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农村
商业银行”)诉常州斯太尔贷款逾期事项做出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被告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北京创博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与常州斯太尔签订了最高额借款(信
用)合同(编号:01001302016620026),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同意在 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18 年 6 月 7 日期间,向常州斯太尔发放最高额度为 98000000 元整的借
款,并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
时由公司子公司出具了关联企业承诺书。2017 年 6 月 22 日,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合同约定,向常州斯太尔发放了贷款 58000000 元,借款利率为月息 5‰,
还款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7 日。2018 年 6 月,常州斯太尔因涉及技术授权许可合
同纠纷诉讼,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未能及时偿还上述 58000000 元借款。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就上述贷款逾期事项,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前保全申请,并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情请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金融借款纠纷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 04 民初 259 号],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一)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江
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5800 万元及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至
实际付清之日至按借款合同、借据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
利率计算);
    (二)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江
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80 万元;
    (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创博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债务在最高额 98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创博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8300 元,由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斯太
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创博汇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诉
讼费 338300 元,本院不予退还,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将应负担
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
按《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因
尚未确定具体还款日期,故无法确认逾期借款利息、罚息金额。公司按照谨慎性
原则,将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律师代理费 800000 元,诉讼费 338300 元,作为预计
负债计入期间费用核算,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将最终以
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