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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太尔: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3-27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9]第 128-1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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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9]第 128-1 号


致: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斯太尔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
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斯太尔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斯太尔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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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19 年 3 月 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
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 3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
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 年 3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会议通知中已载明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公司常州生产基地
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 377 号创新产业园 2 号楼)召开。到会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118,648,8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2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振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5:00。

     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56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3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118,085,7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29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56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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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和监事清点现场表决情况,由本
所律师核查,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8,154,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36%;

    反对 49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16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中
小投资者,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588,800 股;反对 494,10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
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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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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