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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太尔: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27  

						  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9-015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8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3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常州生产基地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晓振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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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
份 118,648,8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2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18,085,7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992%;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56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30%。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1,08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03%,其中:参
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519,8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673%;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563,1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730%。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15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836%;
    反对49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16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1,082,90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3725%;反对 49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10)及其他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刚律师、徐紫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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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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